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保证党员能够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增强组织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调入或调出我校的党员,都须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 第三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第四条教职工党员调离我校,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教职工党员因国内进修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经党组织同意,应在1个月内,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离校时应办理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接受单位的党的组织生活。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到。 第五条教职工党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其党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出国(境)党员按期回校后,本人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直接接受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逾期回国的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原所在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应根据其在外表现、超期未归理由、错误情况和认识程度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组织关系转出后,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党组织予以解决。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党总支(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以将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七条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八条预备党员未按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后,原隶属党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第九条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教工党组织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被学院返聘的,也可暂不转党员组织关系,继续参加原隶属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隶属党组织说明情况,党组织在查明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报请学校党委组织部予以补转。 第十一条转入我校的党员,应在到校工作、学习一个月内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由市外转入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南京市委组织部接转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递给所去的党组织。由市内其他单位转入的,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后,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转递给所去的党组织。 第十二条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严禁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南京晓庄学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南晓院委[2004]033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